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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奸案被告人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被告人获轻判

作者:周海峰  更新时间 : 2020-01-18  浏览量:610

一、基本案情

鲍某因涉嫌强奸罪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后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公诉机关指控鲍某犯强奸罪,属于强奸未遂。柯桥区法院宣判鲍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辩护观点

1、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长期存在特殊关系,二人系情人关系,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

2、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具有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的行为尚未造成受害人刑法意义上的损害,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最大的区别在于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质,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显然不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

首先,从中止的时间性来看,被告人放弃强奸的行为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被告人脱掉被害人的裤子,夺走剪刀后,强奸没有既遂前,自动放弃了犯罪。

其次,从中止的主动性来看,被害人当时留在被告人的工厂里,已经是深夜,被害人的剪刀后来被被告人夺走,被害人后来怕了,已经不敢反抗,只是祈求被告人放过他,从当时的环境和条件来看,被告人在当时完全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强奸行为,符合强奸中止的特性。对于放弃犯罪的意图和停止犯罪的动机,不论被告人是基于双方的感情真诚悔罪,还是因为被害人进行了反抗惧怕出事被惩罚,只要被告人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完成强奸行为,但自愿放弃、没有继续进行下去就不影响犯罪中止主动性的成立。

再次,从中止的彻底性来看,被告人放弃对被害人的强奸行为不是暂时的,而是主观上已彻底打消了其原有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彻底放弃了其自认为本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让被害人穿好衣服,送她回KTV等一系列动作可以看出来,被告人彻底打消了强奸被害人的念头。

第四,从中止的有效性来看,被告人自动放弃犯罪,最终有效地使犯罪结果未发生,即未达到强奸既遂状态。

显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未遂,构成犯罪中止。

本案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尚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损害。刑法意义上的损害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危害后果,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

总之,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然比较轻微,危害并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本案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4、本案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属于坦白。认罪态度好,具有积极悔罪的表现,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不当,依法予以更正。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中止的意见,轻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四、案件总结

本案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被告人当时已经被逮捕,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不足,其自己也认为没有强奸得逞就是未遂,对法律上的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不理解,以至于被告人自己陷入了误区。本辩护人通过阅卷、积极会见,给被告人解释。最终被告人也认识到自己对法律认识不足。通过努力,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以上内容由周海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海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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