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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辩护数罪并罚轻判获缓刑

作者:周海峰  更新时间 : 2020-01-18  浏览量:934

一、基本案情

陈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该案由于同案犯历某上诉,截止本案案发仍未生效。陈某因浙江杭州X租宝案发后以涉嫌同一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不久被检察院依法逮捕。前一次非吸罪涉嫌非吸800多万,本案案发涉嫌非吸1500多万。

二、本律师辩护观点

1、本案涉嫌的罪名仍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的罪名为同种罪,属于判决宣告但尚未生效以前发现同种漏罪的情形,依法不得适用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2、陈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不是主要负责人,只是执行公司的决策、命令,是职务行为。同时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时间并不长。

3、本案被告人陈某在本案中涉嫌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归单位所有,无非法获利,其本人也是该案件的受害者。

4、本案件的发生与当时特定的社会背景有关。

5、本案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属于坦白。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的表现,其本身主观恶性较小,具备酌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理。

三、法院判决

本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四、案件总结

本律师担任辩护人后主要运用了程序性辩护,虽然法院为了免于诉累,最后按数罪并罚处理,但最终法院在量刑时作了充分考虑。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以上内容由周海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海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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